承担社会责任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定义务。电子商务平台业务领域广、影响力大、延展性强,相较一般公司要承担更全面、更重要的社会责任。监管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平台经营者和政府监管部门在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维护平台经营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有着共同的方向和目标。平台经营者掌握着平台内经营者的大量数据信息,可以从技术上、规则上实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组织、控制和管理,并且可以通过制定和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协助监管部门履行某些监控职责,在协助监管部门对网络市场实行有效监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在食品药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等涉及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领域,更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发挥好协助监管的作用。政府部门与平台经营者之间应加强合作,探索建立依法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从而充分发挥平台经营者协助监管的作用,提高监管效率。《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平台经营者责任中,涉及协助监管的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关于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的核验、登记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分两款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非经营用户主体身份信息的核验和登记的义务。第一,从核验的目的考虑。核验是为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在纠纷或违法行为发生时能够快速、及时地确定并找到相关当事人,从而有效保护交易相对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府实施有效的监管。第二,从平台经营者的核验能力考虑。电子商务平台在掌握平台内经营者信息方面,相对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通过目前的技术手段,在取得相关政府部门信息支持的前提下,平台经营者可以通过信息比对核实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等;可以依规通过追踪常用IP地址对实际经营地和联系方式进行核实确认;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对需要行政许可的经营事项进行梳理,向有关部门获取许可目录和许可信息,对行政许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并定期持续跟踪,确保许可的有效性。为防止核验流于形式,相关法规或规章中有待进一步明晰核验的性质和要求。
关于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提示依法办理登记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提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为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的责任。对该条款需要结合此项制度设置的目的和市场主体的种类进行准确把握。
对于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注册时已掌握经营者的姓名和住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登记信息,平台经营者需要对报送的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验,以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有效。因此,平台经营者报送身份信息的范围应当与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基本一致。对于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除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身份信息外,还需根据其掌握的数据信息,特别是相关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信息数据,识别出相应的经营者属于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类型,并且平台经营者有义务提示相应的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如果不履行相应的提示义务,那么在性质上属于隐瞒相关事实,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对于平台经营者提供信息协助监管的责任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常规性的信息报送,也就是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关于身份信息的报送义务。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化方面的合作,共同搭建信息共享平台等形式实现。二是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也就是《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相关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由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数据和个人信息是行政机关实施监管的前提和依据,基于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的需要作此规定。因此,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时,可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依法履职需要的数据信息。此处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应指基于电子商务活动产生的交易数据和个人信息,包括经营者身份信息、经营者资质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记录、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例如,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
关于信息报送的规则和具体要求,有待进一步研究细化,通过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关于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审查、处理和报告
平台经营者是网络交易空间的搭建者,交易规则的创建者和交易行为的见证者,天然具有管理者的身份和能力。此处的“管理”是民法概念上的管理,并非行政管理,是基于其技术和能力对网络空间内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一般性检查与监控。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该条款一方面设定了平台经营者作为管理方协助监管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赋予了其对违法行为采取下架、终止网络服务、暂停平台内经营活动等必要处置措施的权利。结合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此处的“发现”应理解为应然的概念,既包括事实上已经明知,也包括通过技术能力可以发现。
关于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公示进行监督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相关行政许可信息,以及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链接标识的义务。第十六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提前三十日进行公示的义务。解决了现行法律制度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不仅保障了消费者获取经营者信息,开展维权活动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用约束,提升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合法依规经营的主动性。条款中虽没有明确指出平台经营者的监督义务,但在第七十六条相关罚则中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上述信息公示义务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此,平台经营者除依法公示自身信息外,还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公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 刘红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