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文件
中拍协〔2019〕24号
关于印发《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信息说明
指导规范》的通知
各省(区、市)拍卖协会、各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
为健全文物艺术品拍卖自律体系,深化标准建设,规范拍卖流程,提升专业水平,规避业务风险,我会制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信息说明指导规范》,现予印发,请各企业参照执行。
附: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信息说明指导规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
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信息说明指导规范
1.范围
1.1 本规范确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信息说明的定义、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1.2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文物艺术品拍卖活动。
2.定义
2.1 本规范所称“信息说明”是指拍卖人根据拍卖标的呈现出的信息和状况所进行的文字、数据、图示等说明。
2.2 《拍卖术语》(SB/T 10641-2018)、《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SB/T 10538-201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基本原则
信息说明是文物艺术品拍卖活动中的重要环节,拍卖人应本着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陈述、用语规范,不虚构、不夸大、不隐瞒。
4.基本程序
4.1 信息登记
4.1.1 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拍卖人应按合同要求登记拍卖标的基本信息,并根据需要在拍卖标的交付时进行拍照。
4.1.2 对委托人提供的流传、著录、出版、发表、展览、获奖等信息,拍卖人应准确记录,并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信息核查
4.2.1 拍卖标的入库时,拍卖人应根据拍卖标的入库时状况对《委托拍卖合同》中登记的基本信息以及附带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
4.2.2 拍卖标的入库后,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必要的核查。
4.3 信息编辑
拍卖人对决定上拍的标的,应进行图录编号,并就相关信息说明进行编辑。
4.4 图录制作
拍卖人应制作拍卖图录(纸质或电子),作为拍卖标的信息说明的主要表现形式,以便相关各方了解拍卖活动以及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
4.5 补充及勘误
拍卖图录印刷或上线后,拍卖人应进行审读,如发现遗漏或错误,须在拍卖前予以公示说明。
5.基本内容
信息说明可包括以下内容:
a)编号(图录号);
b)图片;
c)名称;
d)年代(或创作时间、历史时段);
e)署名(或佚名);
f)署名者所属时代(或生卒年)及简介;
g)质地;
h)形式;
i)规格(数量、尺寸、重量);
j)瑕疵信息;
k)内容信息(释文、款识、题跋、印鉴、铭文等);
l)流传经历及来源;
m)参考信息(著录、出版、展览、发表、获奖等);
n)介绍材料(创作背景、题材纹饰、工艺技法等);
o)估价(或起拍价);
p)其他信息(如保税状态、第三方检测或鉴定意见等)。
6.基本要求
6.1 信息说明应用语规范,涉及民族、宗教及其他敏感内容的,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6.2 拍卖人应充分考虑拍卖活动所具有的商业特性,在信息说明中不应使用诱导性言辞,谨慎使用排他性用语。
6.3 拍卖人对缺乏明确年代特征的拍卖标的,应注明“待考”,或采用“大约”、“或为”、“疑为”等类似表述;但不得以此类表述或不标注年代的方式逃避文物拍卖标的监管。
6.4 拍卖人对与业界公认的作者艺术特征和水平存在明显差距的古代标的,应加注“款”字;对未署名而被后人认为可能是某作者创作的古代标的,应加注“传”字。
6.5 拍卖人对委托人提供的瑕疵情况,以及在审验标的时发现的其他瑕疵,应在信息说明中如实披露。
6.6 拍卖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流传经历或参考信息,未经核查的应注明“未经核查”,或采用“据委托人称”等类似表述。
6.7 拍卖人对著录、出版、发表、展览、获奖等信息,应准确标注全称或不会产生歧义的简称,以及相应时间、地点;著录和出版信息还应标明书刊的版本信息或出版机构。
6.8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估价时,低端估价一般不低于保留价。
6.9 拍卖人对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或鉴定意见,可在信息说明中予以说明。